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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贾汪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贾汪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区委全面负责。区监察局列入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接受区政府领导。
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与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成区委、市纪委部署的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
(二)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控告,党员干部对所受处分的申诉。受理对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上述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检查和处理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区直单位和驻贾市属单位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调查处理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各镇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必要时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四)对全区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各镇纪委、监察室领导干部,以及区直各单位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提出任免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提名、考察,并提出任免意见。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了解、综合全区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编写全区纪检监察信息和大事记;承担全区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草拟区纪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等文稿和区监察局向区政府、区人大、市监察局的请示、报告;负责区纪委全委会、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记录和会务工作的具体安排;对区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督促检查;负责处理日常有关行政监察事项和特邀监察员活动的组织、有关意见的调查、反馈工作;负责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提供党课教材、教育录像片等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教育资料;承担机关文件收发、文印、档案和保密、保卫工作;管理区纪委、区监察局印章和图书资料;管理机关财务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二)信访室
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的申诉及其他涉及党风党纪的问题;综合分析和反映检举、控告、申诉情况及突出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向本委有关室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单位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信访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信访监督;依照规定保护举报人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检查区党政机关所属单位中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重大案件以及领导交办的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检查监督科级党组织及区管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协同区委组织部了解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情况;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督办、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案件审理室
审理由区委、区纪委批准查处的违犯党纪的案件,报送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案件;审理区监察局直接处理或报经区政府批准处理的监察对象违犯政纪的案件和需要做出监察建议的案件,报送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备案案件;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复查或复议的案件;受理市委、市纪委、区委、区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党纪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受理下级党委、纪委作出复查复议决定,党员仍然不服的申诉;受理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或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按规定由区监察局复审复核的申诉;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典型案例通报工作;代理区监察局行政应诉工作。
(五)执法监察室
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区委、区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及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
纠正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错误行为,协同有关室查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
(六)党风廉政建设室(“区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专项治理提出部署建议;草拟有关制度和规定;综合全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中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宣传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和在改革开放、反腐败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对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反腐倡廉的教育;总结推广各地党风廉政建设、纠风和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编写党风廉政情况简报;负责指导区纪检监察学会的工作;承办市廉政办、区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七)纠风室(经济环境监察室)
负责对全区的纠风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纠风目标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负责制定全区的纠风工作计划,负责与有关部门和行业签订纠风目标责任书;负责调查研究,收集、了解、综合反映行业风现状和动态信息;负责对全区纠风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负责有关纠风方面的文件、报表和其他资料的报送工作以及纠风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负责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和各类市场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进行经济处罚前的准入检查及审查工作;负责全区破坏软环境的举报受理、信访申诉、来访接待、举报奖励及破坏软环境的立案、调查、处理及催办工作;负责全区各单位软环境建设的考核评比及软环境建设中典型案例的情况通;负责落实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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